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显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属实,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晃城(市政)行罚字(2014)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