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晃聚龙网吧诉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晃聚龙网吧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聚龙网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晃聚龙网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晃聚龙网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