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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与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振兴机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振兴机砖厂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卢峰镇地坪村和散水塘村4.6783公顷土地建砖厂,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溆土资罚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振兴机砖厂送达了溆国土资催告(2015)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5年3月8日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国土资罚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振兴机砖厂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卢峰镇地坪村和散水塘村土地建砖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振兴机砖厂于2014年10月16日收到溆国土资罚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又未向法院起诉,亦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振兴机砖厂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溆国土罚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决定的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振兴机砖厂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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