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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行初字第6号原告冯*明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局畜牧行政处罚及赔偿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局畜牧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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