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局畜牧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新晃**林业局申请执行张**林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与向才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祥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小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成宏令、杨**、毛**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麻阳苗族**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田**、艾容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张**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李**、李**、李**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