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麻阳苗族**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麻人社监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麻阳苗族**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提取麻阳苗族**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的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麻人社监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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