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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麻阳苗族**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麻人社监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u0026ldquo;1、对被申请人支付滕**、肖**、陈**、刘**、王**等51名劳动者工资16.3273万元;2、对被申请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行政罚款;3、对被申请人加处罚款9900元。u0026rdquo;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麻人社监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1、对被申请人支付滕**、肖**、陈**、刘**、王**等51名劳动者工资16.3273万元;2、对被申请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行政罚款;3、对被申请人加处罚款9900元)。

二、限被执行人麻阳苗族**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主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2647元,由被执行人麻**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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