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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张**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芷国土资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张**、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芷国土资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依法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芷国土资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张**、张**,要求被执行人张**、张**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8.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拆除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张**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芷国土资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芷国土资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即拆除被执行人张**、张**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限被执行人张**、张**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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