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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委员会与何*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0009301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何*公告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在公告送达之前已经采取正确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系未有效送达。综上,在上述深交罚决第NO:L0009301号行政处罚决定尚未生效前,申请执行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并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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