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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与珠海市**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5年1月14日作出的斗发改价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珠海市斗门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款项50000元如数汇入珠海市斗门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珠海市斗门区物价检查所备查。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珠海市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斗发改价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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