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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斗门区井岸镇广场家私行其他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珠斗执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合计40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以上处罚决定为罚款的,受处罚人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珠斗执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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