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汕头**护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汕环金罚字(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佘育武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汕环金罚字(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执行人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