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源局与潘**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94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人民币6450(陆仟肆佰伍拾)元整。”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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