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高**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与麦**、钟**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高**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与被执行人麦**、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珠海高**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作出的珠**计卫(南水)决字(2015)第002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97,868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286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在协议履行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分期还款协议履行,且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珠金法执字第8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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