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斗公防(消)行罚决字(2015)第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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