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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驳回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汕头市**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政管理局、第三人无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汕中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汕头市**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院(2012)汕中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2、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3、撤销汕头市**政管理局汕金工商处字(2011)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4、请求认定8072806号

(好**)、8072788号

(马路天使)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5、请求判令赔偿汕头市**限公司因汕头市**政管理局涉嫌违法行政行为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279820元。6、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共150元,由汕头市**政管理局负担。7、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律师费共9000元,由汕头市**政管理局负担。8、责令无锡**有限公司到庭,造成恶意报复、陷害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汕头市**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超过2年提出再审申请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汕头市**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时间,应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而该司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超过2年才提出再审申请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再审申请人汕头市**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汕头市**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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