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汕**通局申请执行深圳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粤汕交罚(2014)3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汕交罚(2014)3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该行政处罚合理合法。并且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汕交罚(2014)3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汕交罚(2014)3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应缴交的行政处罚款项人民币3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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