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与梁**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执行梁**处罚类一案,本院的(2014)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266号行政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的三国土罚(201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决定,梁**应拆除占用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合村委会乐丰岗村民小组“后底园”(土名)共108平方米集体土地的地上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三水区芦苞镇四合村委会乐丰岗村民小组。但梁**未履行决定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上述案件涉及拆除的非法建筑物位于农村地区,强制执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地区的和谐稳定,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对上述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强制执行条件成熟后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强制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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