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境保护局与佛山市**艺石材装修工程部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环**区九江江艺石材装修工程部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佛山市**艺石材装修工程部应交纳处罚款50000元,及至申请执行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100000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的负责人谢**到庭,其陈述被执行人现已资不抵债,无力交纳本案罚款。后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搬离,不知去向;负责人谢**提供的电话已经停机,无法联系。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在的住所,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在的住所,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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