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宾阳**管理局、宾阳**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4日对被申请人宾阳县**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违法行为作出宾工商处字(2014)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宾阳县**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政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4日对被申请人宾阳县**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违法行为作出宾工商处字(2014)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依法扣留当事人生产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98套校服(夏装)、2套校服(冬装);2、罚款43731元。经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发出催告,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3731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罚款肆万叁仟柒佰三十一元整;2、不执行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共计肆万叁仟柒佰三十一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宾)工商处字(2014)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明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宾阳**管理局申请的事项1、罚款肆万叁仟柒佰三十一元整;2、不执行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共计肆万叁仟柒佰三十一元整;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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