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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锦芝才皮具加工厂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锦芝才皮具加工产履行南良人社监罚字(2015)第1号处罚决定所确定尚未履行的义务。该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锦芝才皮具加工厂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招用未成年人何**、宁**、宁小原从事皮具加工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锦芝才皮具加工厂罚款4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过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本院认为,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3日所作出的南良人社监罚字(2015)第1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已于2015年2月13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限期履行《催告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后,其仍逾期未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受理并移交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南良人社监罚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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