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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上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不服被告上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自行撤销其对原告作出的2015-04-000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谭**于2015年6月9日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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