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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罗定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递交的行政起诉状。郭**起诉称:2013年2月4日,起诉人向被诉人设在罗定**务中心的服务窗口提交了办理新前东某巷某号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资料,窗口工作人员收下资料后给起诉人出具了《办件通知书》,约定2013年3月21日领件或缴费。2013年3月22日,起诉人依约到办证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起诉人所建房屋超层,要起诉人到被诉人处申请接受处罚之后才能办理。起诉人认为,被诉人要求申请接受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被诉人要求申请接受行政处罚的依据《罗定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严肃查处居(村)民住宅超高超层违法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三条规定也违法。现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诉人要求申请接受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审查《通告》第三条内容的合法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起诉人向被诉人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被诉人的工作人员经核查,发现起诉人所建房屋属于超层违法建筑,于是口头告知起诉人需接受处罚方可办理。被诉人的上述行为,只是告知起诉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救济途径,该行为本身并非决定对起诉人进行处罚,也不是强制起诉人接受处罚,起诉人是否接受处罚完全由起诉人自主决定,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起诉人的第一项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起诉人的第二项起诉是请求本院对被诉人发布的《通告》第三条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是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进行的,起诉人第一项起诉不予受理,其第二项起诉就无从谈起,本院当然也不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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