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宁市**管理局与南宁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宁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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