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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不服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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