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武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毛**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行政处罚款39520元及逾期每日3%加处罚款、执行费49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了被执行人已缴纳的4001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于履行剩余债务,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审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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