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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气象局与汤*某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桂林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气罚(2014)9号超高建房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了立案、调查、现场勘验、处罚告知、文书送达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也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2013年4月3日最**法院已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对于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故对申请人申请本院拆除违法建筑的部分本院不予受理,本院仅对罚款部分予以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桂林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桂市)气罚(2014)9号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罚款5000元及逾期不交罚款加处的罚款5000元,共计10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原告预交的本案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汤**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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