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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桂林橡**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察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人社监罚字(2015)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因被执行人桂**责任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职工路*、李**等14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反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市人社监罚字(2015)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壹万贰仟元,并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市人社监罚催字(2015)第2-1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市人社监罚字(2015)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因此,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监罚字(2015)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监罚字(2015)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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