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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有限公司与桂林**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以本案需另行提起公司股东派生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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