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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融水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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