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玉林交**流征稽所与被执行人北流市清湾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行政处罚一案,北**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8)北行审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流市清湾镇计划生育服务所需补征交通规费800元,课征滞纳金206元,处以罚款24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流市清湾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行审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行审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