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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护局与张**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海环察字(2014)4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张**是个体工商户u0026ldquo;海口琼山张**废品收购站u0026rdquo;登记业主,该收购站于2012年7月12日经工商登记成立。2015年10月21日,经申请人检查,被申请人经营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铁龙路美元村旁边的废品收购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经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于2014年11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申辩。于是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申请人作出海环察字(2014)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废品收购站项目的经营和罚款4万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虽缴纳了4万元罚款,但尚未履行停止经营义务,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海环察字(2014)4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海口**护局作出的海环察字(2014)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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