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口**护局与张*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环境保护局海环察字(2014)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5)琼**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停止永明洗涤服务中心项目的经营;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缴交罚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后的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本金30000元的3%计算)(其中已支付申请人罚款4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经营的位于海口市秀*区向荣路9号仓库内的海口秀*永明洗涤服务中心项目采取强制停电的措施,以强制其停产。

本院认为

另经本院向银行(包括中**银行、中**银行、中**行、中国**银行、中**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十八家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环察字(2014)269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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