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口**护局与海口巾**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环境保护**毒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行审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和海口市**环察字(2014)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立即停止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儒显村218号巾**清洗消毒服务项目的经营;2、缴交罚款本金30000元和逾期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负担本案执行费1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停止清洗消毒服务项目的经营,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儒显村218号巾**清洗消毒服务项目所在场所进行强制停电,并告知被执行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恢复通电,否则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故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2014)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已经强制执行。关于(2014)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罚款内容,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没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口市环境保护局海环察字(2014)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行执行程序。

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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