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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护局与吴*才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吴*才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海环察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申请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本案中被申请人系2015年1月30日收到海环察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应为六个月,其起诉届满之日应为2015年9月16日,申请人理应在该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人却在2015年7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u0026amp;amp;ldquo;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对于本案,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海口**护局强制执行海环察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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