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生局与赵**疗点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卫生局与被执行人赵**疗点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赵**疗点应按三卫医罚(2014)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缴纳罚款4000元及加处罚款399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卫生局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5年3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疗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医疗点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此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城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