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南省琼**土环境资源局与庄**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琼中县加钗农场六队与营根镇牛牯湾村存在权属争议的一块农用地,用于个人住房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申请人按行政处罚程序,对被申请人作出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依法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幢5层楼房;二、按你所建楼房非法占地的实际面积158.9平方米(合0.24亩),以每平方米30元进行罚款,罚款额共计人民币肆仟柒佰陆拾柒元整(¥4767.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查明被申请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的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