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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涪陵分行与重庆市**涪陵区分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陵工商局、被告涪陵区政府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分行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庆涪陵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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