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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傅**、陈*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杨华未到庭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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