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傅**、陈*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杨华未到庭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