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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涪陵综合执法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告知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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