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向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案件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