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不服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冯*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