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不服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冯*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