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迪**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业委员会农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迪**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迪**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李*与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业委员会与重庆**泉农资经营服务部东永门市部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源管理分局与重庆市九**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
杨*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农村**司永川支行与重庆市**永川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保护局与应贤云其他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重庆海**限公司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七大队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花**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行政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