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同意撤销处罚决定,原告李*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