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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同意撤销处罚决定,原告李*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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