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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源管理分局与高峰**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重庆市**源管理分局认定高峰**员会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白市驿镇高峰寺村10社修建建(构)筑物(占地面积7108.7平方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14年9月30日向高峰**员会作出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高峰**员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予以履行,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重庆市**源管理分局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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