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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刘**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刘*秀诉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潘**、刘*秀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刘**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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