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刘*秀诉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潘**、刘*秀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刘**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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