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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