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