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建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陈*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原告陈*建自愿负担案件诉讼费用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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