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与重庆**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强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由重庆**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承担(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