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左*强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由重庆**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承担(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宏**有限公司与重庆**财政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刘**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南区分局与重庆宸**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重庆**业委员会与重庆**泉农资经营服务部东永门市部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源管理分局与重庆市国**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