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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区分局与重庆宸**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南区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重庆宸**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渝规罚巴南字(2015)第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申请人重庆宸**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巴南区云篆山宾馆旧房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第-1、-2层增建地下车库1109.26平方米。申请人重庆**南区分局调查取证后,告知被申请人陈述、申辩等权利。2015年4月30日,申请人作出渝规罚巴南字(2015)第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擅自增建地下车库的行为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但其违法情形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15956.5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渝规罚巴南字(2015)第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重庆**南区分局作出的渝规罚巴南字(2015)第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1639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宸**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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