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宏**有限公司与重庆**财政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宏**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其行政行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宏**有限公司承担25元(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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