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宏**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其行政行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宏**有限公司承担25元(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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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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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重庆**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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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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